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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食药总局将加大化妆品违法违规曝光力度



【信息时间:2017/2/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国务院法制办和食药总局昨日起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外,化妆品也被涵盖在该办法的监管范围内。根据征求意见透露的信息,今后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违法违规的曝光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办法》直接涉及化妆品的内容主要有:

第二条(监管信息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七条(产品注册公开信息)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政务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注册服务指南(包括申请事项、设定依据、申请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注册结果、产品注册批准文件、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许可公开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政务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包括申请事项、设定依据、申请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许可结果、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公开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政务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下列信息:抽检单位、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批号及规格、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等。

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公开信息和时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后24小时内,依职责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开相关产品下列召回信息:
(一)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等。

第十四条(事故处置公开信息和时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政务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置下列信息: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起因、经过、后果等;
(二)事故处置过程,包括启动时间、处置方式、医疗救治情况、处置结果等;
(三)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公开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在政务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备案公开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职责通过备案平台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备案信息。

《办法》对化妆品违法违规等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

1. 公开信息更全面更透明。根据第二条,公开的范围涵盖了“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监管活动”的信息。以“产品召回”信息为例,责令召回后24小时内,政务网站即向公众公开“(一)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等。”各项信息。

2. 公开时限缩短。根据第五条(公开时限),监管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政务网站就需要对信息进行公开。公众收到的信息将更及时,便于消费者有效回避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产品。这也意味着留给涉事企业的公关时间将被压缩。

3. 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第二十条(协调制度)强调了“监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未来也很有可能与工商等部门在建或已建成的信用体系信息互通,更有效地打击行业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尤其是今年下半年以来,食药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监督抽检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大大加强。《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正是对这一监管趋势的规范化和明确化。从中还可看出,今后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的及时公开,将更有效地引导消费者选购化妆品。而监管部门也能同时借助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形成市场自主调节机制,以相对较低的监管成本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