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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近期监管要闻



【信息时间:2016/12/2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食药总局举办化妆品立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吸收国际化妆品立法和监管经验,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提供参考,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举办了化妆品立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并邀请来自欧盟、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化妆品专家进行讨论交流。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总局药化注册司、稽查局、中检院、中保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制和化妆品监管的同志参加了研讨会。

  会上,中外专家分别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立法情况及原料、产品监管的主要制度,以及国际化妆品法规体系、产品与原料风险管理、宣称管理和上市后监管等制度。研讨中,国际专家介绍细致全面,参会人员提问踊跃,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流。大家普遍反映会议安排内容丰富,知识前沿,效果良好,对促进我国化妆品立法和监管很有意义。

  总局将结合研讨会取得的积极成果,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管措施,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为化妆品监管立法和监管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2016年11月01日 发布)

广东省食药局再次集体约谈防晒类化妆品相关企业

11月3日,省局集体约谈了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中涉及广东省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共88家。

省局要求被约谈企业应切实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事产品,对已上市销售涉事产品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查企业所有产品是否还存在擅自变更已注册或备案产品配方、配方实际成分与标签标识成分不符等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采取纠正措施;评审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约谈企业要根据省局有关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通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配方和标签标识管理。

据悉,防晒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行政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销售。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2016年11月11日 发布)

 

上海市食药监局召开化妆品监管工作培训会议

  2016年11月4日,市食药监局在柳州路615号召开了化妆品监管工作培训会议,局化妆品监管相关处室、认证审评中心、情报研究所、各区市场监管局、本市化妆品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共170人参加。

  会议邀请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注册司化妆品处戚柳彬处长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实施有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徐良教授详细介绍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具体内容,相关处室介绍了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相关工作,并通报了化妆品抽验及案件查办情况。

  周群总工程师出席会议并作了总结发言,对此次培训会议给予充分肯定,认为通过邀请国家食药监总局化妆品监管部门领导和标委会专家来我局培训,有利于本市化妆品监管人员掌握国家化妆品最新政策动向和技术规范要求,拓宽视野,提高监管能力。同时,周群总工程师强调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化妆品监管近期工作,并勉励大家不断学习、钻研,提高水平,促进本市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为公众的健康、美丽筑牢安全之基。(2016年11月18日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