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食药总局官网发布了SPF值标识细则,即《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68号,见下文)。该细则对5月发布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2016年第107号)的规定进行了具体说明。
107号文把国内的SPF值上限由现行的SPF30+提高到SPF50+,PA值由PA+++提高到PA++++。现行的防晒标识要求对国产品和进口品是内外有别的,国产品无法标注高防晒值,而进口品原包装上的高防晒值却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因此国内生产企业一直呼吁减少进口品的超国民待遇,确保市场公平性。
该规定让国内的防晒标识上限与国际通行的上限接轨,受到业界的欢迎。但文件中要求标实测SPF值得提法不够明确,也让业内比较困惑。根据防晒指数测定方法,防晒产品测得的SPF值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应表示为一个范围。为帮助企业明确标注要求,中国香化协会在此规定出台后即面向业界征集问题和意见。7月时曾有食药总局领导透露,总局已在仔细研究香化协会的函件,不久将以复函的形式对107号文进行说明。
此次568号复函把SPF值标识分为三个区间分别说明,即SPF2 - 5、 SPF6 - 50、SPF50+。各段SPF值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规定(见下文)。值得一提的是,对于SPF6以上的情况,标识值不但给出了上限,也给出了下限。即,SPF值既不能高标,也不能低标。例如一个产品测出SPF值大于50,如果它只标识“SPF10”,却在市场上宣称“效果优于SPF30的产品”,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可见规定下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正当竞争。
近期对防晒标识的规定将引发国内防晒产品市场新的一轮竞赛。然而,部分国家的防晒产品仍存在防晒指数标示超过SPF50+的情况,例如美国某些产品标示SPF值高达100。如何真正统一国产品和进口品的防晒标识要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仍是监管部门有待解决的问题。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68号 2016年08月15日 发布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要求
《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要求,“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测定方法要求,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SPF值为2~5(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
(二)SPF值为6~50(包括6和50)时,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
(三)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二、关于既可作为防腐剂也可作为限用组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标注问题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收录于《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和《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的物质,如果不作为防腐剂使用的,该原料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请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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